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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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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drp539602 2019/6/22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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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过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公布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分类名称城市建设公布机关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状况有效      公布日期2010-09-17施行日期2010-09-17失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燃气设施,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报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年度用气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气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本市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十五日内,将有关验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二条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并监督燃气企业的生产和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燃气资源采购量,制定年度燃气分配计划。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