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在全国范围内。第三条本基金会宗旨是:争取国内外关心中国人口福利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动员社会资源兴办有利于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公益项目和活动;关注人口与发展进程中的扶贫开发、人口素质以及伴随城市化、老龄化等重大社会问题带来的家庭及个人风险,增进人口福利与家庭幸福,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来源于部分公共社会资金的积累。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二)在人口领域兴办扶贫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资助困难家庭的行动;(三)建立专项资助基金,资助遭受意外伤害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基层计划生育专干特困家庭等;(四)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奖励“中华人口奖”获奖者以及对人口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五)接受政府委托或与政府合作,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公益资助、救助活动以及各种公益项目;(六)与非营利组织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资助、救助活动以及各种公益项目;(七)资助人口福利方面的课题研究,组织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培训、咨询、教育、宣传、调研等活动;(八)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九)其它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公益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到25名理事组成。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热心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三)有能力参与和推动人口福利事业的发展;(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公民。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新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理事享有如下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表决权;(三)建议权和批评权;(四)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理事履行如下义务:(一)履行章程的义务;(二)执行决议的义务;(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四)维护本基金会声誉的义务;(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五条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五)其它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