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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处罚标准.doc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6/23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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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处罚标准.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第三条 本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第六条 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第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第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进入高速公路的;(二)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第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二)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三)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第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三)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第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一)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三)在设区的市的市区道路不按规定载物(人)的。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