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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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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drp539603 2019/6/23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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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对陕西省(以下简称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第二章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第四条建立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履行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职责。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由主管交通安全的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为省公安厅、省财政厅、陕西保监局、省卫生厅、省农业厅。联席会议决定全省救助基金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对我省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负责协调省级各部门工作;制定全省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承办联席会议决定及交办事项。第五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的工作制度;督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追缴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对全省救助基金的分配提出意见;对机动车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有关政策;设立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对全省救助基金进行筹集和分配;对全省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陕西保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从在陕保险公司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对在陕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省卫生厅负责监督各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监督各地卫生部门据实审核医疗机构申请的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省农业厅负责督促各地农机部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对拖拉机参加交强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设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县(市、区)是否设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章救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我省救助基金的来源:(一)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款;(八)其他资金。第八条财政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当年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后,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该幅度范围内确定我省提取比例。第九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资金,由承办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汇缴,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第十条省级救助基金的15%用于全省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补助、省管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的垫付,85%将以各市、县(市、区)交强险保费收入、交强险营业税收入和罚没收入等为基础,统筹考虑各市、县(市、区)救助基金资金实际需要情况,进行全省统一分配调度。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季度保险公司缴纳的交强险营业额数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单独缴库。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按规定缴入省财政“交强险罚没收入”科目,并定期全额划拨转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第四章救助基金的申请和垫付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作出书面说明。具体应当按照救治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定(备案)的收费标准核算。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凭卫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拨付费用。对于72小时以内发生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垫付80%;72小时以上发生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垫付50%。第十四条省管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参照本细则相关程序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由省公安厅商省财政厅另行规定。第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并已送往医疗机构抢救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尽快赶赴医院了解伤情。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