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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doc

上传人:豆芽 2014/1/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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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论文关键词:一人公司资本维持制度公司治理利益平衡
论文摘要:分析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不足,提出了降低一人公司注册资本、细化一人公司运营中的资本维持制度、对一人公司的资产进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结合等完善措施。
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由“堵”转“疏”,完善和发展了公司制度,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的立法规定对鼓励投资,促进社会经济多元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的现有规定表现出诸多不完善之处,国内学者对这方面也做了不少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着重从资本制度角度人手,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结合实践探寻对策,以期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制度进而推进社会经济多元化健康发展。
一、我国一人公司的资本制度概述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新《公司法》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要求,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比原《公司法》要求的资金数额低很多,并且,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较大时,股东可以选择分期缴付。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所有经营管理活动都由这唯一的股东来操纵,经营风险比较大,而其责任形式又是有限责任,仅以出资为限对外承担偿还义务,对于其债权人来说有着很大的风险。因此,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更好的注册资本基础,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不足
(一)一人公司注册资本偏高,不利于社会融资
传统的公司治理制度适用于一人公司有其局限性,新《公司法》提高注册资本的门槛和不允许分期缴纳的方式来保护股东和保证经济秩序稳定,防止唯一的股东利用其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性来逃避债务。但是,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度显然过高,缴纳方式也过于严苛。从现实分析,无异于有利于有钱人,却不利于无钱有能人,不利于鼓励投资和促进资金使用效率。从另一方面分析,就未修订前的公司法而言,也规定最低注册资本是十万元,但是并未阻止现实中大量一人公司的存在。而且公司的信用与最低注册资本联系在一起是不可取的,真正对公司的信用和物质基础发生实质性影响的,是公司的现有资产。过高的注册资本,于一人公司而言,没有任何的现实意义。
(二)运营中资本维持原则未作具体规定
资本维持原则是保证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公司资产必须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资本确定原则。但是,对于资本维持原则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虽然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向公司的出资等类似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于保障一人公司相对人的安全非常不利。
(三)资本制度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力度不足
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财务监督与其他公司完全一致,未考虑到一人公司受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