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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人防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771635255 2015/11/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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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人防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毁抗灾能力,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直接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组成部分。
人防工程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建设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包括10层)至16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桩基指承台顶面埋至深度)3米(包括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包括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6层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一次性下达建筑计划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包括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包括县城)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包括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次性下达建筑计划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建设人防工程;
(四)开发利用地下商场、车库、仓库、过街道、娱乐场所等地下空间,应按照不低于6B级人民防空的要求设计建设。
第七条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应严格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程序,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所需资金。
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应征求人民防空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同时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确定应建设防空地下室规模面积、防护等级、平战时用途等事项,并发放《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的要求,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减少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初步审核,并经具有人防施工图审核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审查通过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凡未取得《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其办理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手续。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已办理前款规定手续的建设工程核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
第十四条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领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