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5 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集(第四册法学院)
Collection Graduation Theses (Projects) of SZU 2005 (Volume IV Law School)
从初步裁决看欧共体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
(法学院法学系法学专业卢珊)
(学号:2001031006)
提要:欧共体司法制度对欧洲一体化的最大贡献是“初步裁决”,它通过一系列的案例确立
了欧共体法在成员国国内适用的直接效力和欧共体法相对于成员国法的优先性,保证了欧共体法
在成员国国内适用的统一性。本文从欧盟司法制度着手介绍欧盟法的特点,详细阐述初步裁决对
欧共体法与成员国法关系的影响和意义,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欧洲法院司法实践对于当代国际法发
展的作用。
关键词:欧洲法院初审法院初步裁决直接效力优先原则欧共体法
教师点评:欧共体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一直是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对初步裁决程序
深入分析正是探讨此问题的核心。因此本文选题得当,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作者分析
了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权,通过案例分析了欧共体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文章结构合理、层次清
晰、观点正确、论证得当,符合法学本科论文的要求,是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点评教师:张英
副教授)
一. 欧洲法院及欧盟司法制度
欧盟司法组织由三个层级构成:欧洲法院、初审法院和司法专家小组。欧洲法院(即欧共体
法院)成立于 1952 年,位于卢森堡。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解释并监督欧共体法的适用,审理成员
国之间、成员国与共同体机构之间、共同体机构之间的案件,并有权对成员国国内法院提交的初
步裁决案件作出裁决。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220 条以及欧洲原子能条约第 136 条的规定,欧洲
法院享有“保障有关各个条约的解释与适用的权力。”它在欧共体法律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
核心作用,法官通过判例确立了一系列具有深远影响的原则,并在成员国国内得到承认和实施。
为了缓解欧洲法院越来越重的工作负担,根据《单一欧洲法令》,欧共体于 1989 年设立了欧
共体初审法院,它受理的主要是共同体机构与共同体雇员之间的案件以及由自然人或法人针对共
同体机构提起的诉讼。欧洲法院可以受理这类诉讼的上诉案件。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221 条第 1 款以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 137 条第 1 款的规定,欧
洲法院由 15 名法官组成。在实践中,15 个成员国各派出一名法官。随着欧盟在 2004 年 5 月 1
日的扩大,欧洲法院现共有 25 名法官。2005 年 4 月 26 日,欧盟再次扩大,新增了两个成员国,
预计欧洲法院的法官人数将在近期通过的“欧洲宪法”①后有所变动。按照欧洲法院规约,法院
有 8 名总顾问(advocate general)。总顾问可独立对案件发表意见,其意见对于最终判决有重
要的参考意义。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221 条第 2 款,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 137 条第 2 款的
规定,在欧洲法院提出请求且由欧洲理事会以全体一致的方式通过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增加总顾
问人数。欧洲法院的法官和总顾问的人选应该在其本国拥有最高司法机关就职或是公认的法学
家,并且在行使法院职务时其独立的身份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