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股份回购中的法律问题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彭兰岚)
(学号:2000031090)
内容提要:公司股份回购问题是现阶段《公司法》当中的一个新兴课题,所谓股份回购
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一定的途径买回本公司对外发行的部分股份的行为。该制度产生于
美国上个世纪的 70 年代,是上市公司为了规避政府对于现金发放红利管制的需要而制定的
一种制度。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具有许多现实意义,但同时也有许多弊端,带来了众多的法律
问题。股份回购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有待完善的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股份回购制度相关理
论和法律法规的分析,结合我国有关股份回购运作的实际,论述了股份回购制度所面临的法
律问题以及笔者对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司股份回购法律问题
教师点评:股份回购作为一种资本运作手段和公司理财的行为,已经开始为我国公司所
接受并广泛运用,同时也得到了理论界的密切关注。但是,由于现行公司法禁止公司回购自
己的股份,导致了现实中的许多股份回购行为的性质及其效力都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这不
仅直接影响公司各项经营决策的实施,也对我国公司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彭兰岚同学的这
篇论文,通过分析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及实践中的问题,结合国外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
完善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建议。文章观点新颖,条理清晰,结构合理,引用资料、文献得当,
我认为是一篇优秀的本科毕业论文。(点评教师:蔡元庆副教授)
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股份回购是一种常见的公司理财行为,许多公司把股份回购
作为一种股利政策或者资本营运工具加以运用。而在我国,股份回购却是当前公司法中的一
个新课题。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在资本经营方面不断
地推陈出新,作为一种资本运营方式,股份回购应运产生。对于股份回购制度,我国法律虽
然有所规定,但还不够完善。
一、问题的所在
股份回购作为一种股份公司改善股权、资本结构和提升股东权益价值的有效手段,是国
外成熟市场上一种常见的运作方式,它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高效、有序运作,有利于形成上市
公司和股东的“双赢”格局。
我国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就相继出现了多起股份回购案例。1992 年豫园股份的合
并回购、1999 年云天化与申能股份回购、2000 年海立股份、长春高新回购、2001 年青岛啤
酒与科龙电器回购、2002 年深高速回购,将股份回购交易推上了日程。
由于历史的原因,同时也出于考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现阶段,我国法律只允许
在两种情况下所进行的股份回购:一是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时。所以,我国法律仅允许公司在减资与合并两种情况下的股份回购。但是,随
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上市公司中也出现了以减持国有股为目的以及以建立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制度为目的的流通股回购。1 可见,我国股份回购实行原则上禁止,例外许可的制度。
但同时,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具体实施细则的缺位,成了制约股份回购的
最大障碍。因此,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股份回购及其现实意义
1
(一) 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产生于 20 世纪 70 年代的美国,当时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