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5 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集(第四册法学院)
Collection Graduation Theses (Projects) of SZU 2005 (Volume IV Law School)
对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廖庆南)
(学号:2001031021)
摘要:2004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颁布以来就在全国
各界引起沸沸扬扬的争论,其所争论的焦点就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更集中于行人、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时的归责原则。本文在对新旧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具体规定及争
议进行详细讨论的基础上,利用法经济学的博弈理论分析在不同归责原则下交通参与人的行为选
择,最后对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规则原则提出几点肤浅的建议。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济分析
教师点评:最近几年来,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立法和全国性的立法一直是媒体、民众和
学界关注的热点。但由于立场、知识、视角及分析问题的工具的不同,众多观点差异很大,同一
种观点由于论证的不同,说服力也不同。具体言之,从沈阳的“撞了白撞”到全国的“司机全责”,
都受到学界的批评,但较多的批评并不有力,如对“撞了白撞”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不利于人权的
保障,较少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其进行分析。其实,不同的归则原则并不仅仅是一种责任
分配,更多的它会影响到司机、行人等的行为,从而对一定区域内的交通事故的次数、严重程度
及总成本产生影响。这也使对交通事故归则原则的经济学分析成为非常必要。作者选择对道路交
通事故归则原则的经济学分析作为论文的选题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当然这种经济学的分析并非
作者创造,对道路交通故事归则原则的经济学分析在美国是非常普遍、成熟的,有很多论文和专
著,但这种相当必要的分析在我国是相对缺乏的,作者选题的价值由此可见。在文中,作者在回
顾近年来有关道路交通立法的基础上,运用博弈理论,对不同的归则原则的后果进行了初步的分
析,并能针对我国的国情,对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归则原则的完善进行了较好的研究,并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的修改提出了建议,具有相当的价值。总体而言,该文是一篇不
错的本科毕业论文。(点评教师:应飞虎副教授)
自 1886 年德国人研制出第一台内燃机汽车到今天小汽车等机动车的广泛运用,使人类的交
通状况发生了质的变革,它不仅为人类的日常生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而且使得社会经济的
高速发展成为现实。但是,另一方面,机动车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灾害也是惊人的。据统计,20
世纪初至 20 世纪 80 年代,全世界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已达 3000 万人,比第一次世界大战中
战死的人数还多。可以说,人们在惬意地享受机动车给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便利与利益的同
时,也无时无刻不在恐惧地感受着其对自己进入道路交通时的威胁。这就是我们今天面临的道路
交通的现实。即使如此,我们还是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由于机动车的存在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只是机动车这一先进科技成果的衍生物,机动车给人类带来的作用是大利和小弊的结合,因此,
在社会文明和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我们没必要也无法因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