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我国对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
(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滕海迪)
(学号:1998032203)
内容提要:自 20 世纪末以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跨国并购作为卷全球的巨浪,越来越受到世人的关注。入世的中国,也将直面
新一轮的并购热潮。如何迎接跨国并购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并把我国原有法律制度作相应的
调整是本文想研究的主题。本文从对跨国并购的概念界定入手,通过对我国现行有关跨国并
购的法律法规的分析,指出现存的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外国立法实
践,提出完善我国跨国并购法律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跨国并购跨国并购法律体系法律规制
教师点评:如何迎接跨国并购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并把我国原有法律制度作相应的调整
是本文研究的主题。本文从对跨国并购的概念界定入手,通过对我国现行有关跨国并购的法
律法规的分析,指出现存的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外国立法实践,提
出完善我国跨国并购法律制度的设想。本文结合社会热点选题,从多角度分析了我国现有的
监管跨国并购的法律体系之缺陷,并提出了可行性较强的立法建议。体现了作者较高的综合
分析能力和研究水平。文章内在逻辑严谨,行文简洁流畅,建议评为优秀论文。(点评教师:
叶兴平,副教授)
前言
在资本化浪潮日益汹涌的今天,企业跨国并购因其具有诸多显著优势而逐渐取代了传统
的“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i, 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中国加
入世贸组织后,以往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性的法律、法规与政策都已经和正在做出彻底修改,
外商投资自由度将大为增加,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随着外资并购法律法规限制的降低或解
除,压抑已久的外资并购潮正扑面而来。但由于我国对跨国并购的研究起步较晚,加上企业
跨国并购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远比一般国际投资法或企业国内并购复杂的多,而我国相应的
法律规定却寥若晨星,因而如何通过完善立法来规范跨国并购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公众利
益、国家经济秩序,便成为立法者及司法者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跨国并购概念的界定
所谓“并购”(M&A)是“兼并”(Merger)与“收购”(Acquisition)的简称。其中,
“兼并”是指经由转移公司所有权的方式,一个或多个企业的全部资产与责任都转为另一家
企业所有的行为。“收购”则指一个企业经由收买股票或股份的方式,取得另一企业的控制
权或经营权,而另一家企业仍然存续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目标企业是否还拥有独立的法
人资格。
“跨国并购”可以理解为“一国的某个企业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通过购买另一国
某企业股份或资产的途径,以取代后者或取得对后者的控制权的行为”。前者可称为并购企
业,后者则称为目标企业。两个企业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是跨国并购区别于国内并购的最基
本的特点。
在企业跨国并购概念的界定讨论中,形成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即广义说与狭义说。
广义说学者认为,“企业跨国并购是企业跨国兼并与企业跨国收购的总称,凡属意图参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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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业的营运甚至取得其控制权的行为均可归入企业跨国并购的范畴中”ii。而狭义说学者
则从实证角度出发,认为当今企业跨国并购的大部分案例并未涉及到法人数量的变化,而以
消灭当事企业一方法人资格为目的的跨国兼并似与企业全球战略不符,所以提出企业跨国并
购只是国际上的习惯提法,而实指跨国收购iii。
下面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分析跨国并购的性质。根据国际投资法的理论,国际投资可分
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其中,前者指“一国私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在外国投
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iv;后者指“一国私人或政府对外国私人
或政府的股票和其它证券投资或贷款等,也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对各国的贷款等”v。二者的
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是否对企业享有控制权。跨国并购从本质上而言是跨国企业的产权交易
行为,其直接后果是导致跨国企业间的兼并或控制权的转移。因此,跨国并购属于国际直接
投资的范畴,是一种较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更为复杂的投资关系。
企业跨国并购按客体之不同,可分为股份并购与资产并购两种形式。股份并购指并购企
业使用现金、债券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股票的行为,是企业控制权
的转移方式之一。其结果,虽然形式上目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得以保留,债权债务也不易手,
但其控股实体已发生了变更。在企业跨国并购中,并购幅度取决于并购企业的经营策略和东
道国的相关政策。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目标企业,并购方只需通过购买相对多数的股票,即
可取得控制权,并购成本因此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