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5 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集(第四册法学院)
Collection Graduation Theses (Projects) of SZU 2005 (Volume IV Law School)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魏少芳)
(学号:2001031054)
摘要:2001 年,新婚姻法首次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
现状的基础上,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
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及其在法律适用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论
述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并通过对具体规定的理论分析,结合司法实践,提出该制度在
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行为过错无过错方
教师点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
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作者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背景和意义入手,对其性质和归
责原则以及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对完善的途径作者做了精辟地探讨。
文章没有拘泥于这类论文的一般写作方式,内容翔实,有理论深度,语言严谨,是一篇不可
多得的优秀毕业论文。论文成绩评为优秀。(点评教师:白云讲师)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及其意义
(一)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
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作为自由离婚主义取向下的一种救济手段,离婚损害赔偿在诸多的婚姻立法中早有体现。从
19 世纪开始,基于婚姻契约原理,当配偶一方因过错违反婚姻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无过错的配
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瑞士民法典》规定,“因离婚导致无过失之配偶,其财产权或期
待权受损害者,有过失之配偶应以相当之赔偿。”《法国民法典》第266 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另外,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亲属编”第 1056 条也规定:“夫妻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
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从
各地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填补无过错方损失,预防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和
精神抚慰的功能,建立该项制度也是世界立法的一大趋势。
然而,婚姻契约原理在我国并没有得到采用,一般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在精神上的结合。
虽然也涉及财产内容,但它主要是人身关系,而不是契约关系。”①因此,长期以来我国都未建立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离婚法已逐步从限制离婚主义的过错原则,过渡到
自由离婚主义的破裂原则。离婚不再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惩罚,只是对已死亡婚姻的确认和解除。
当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并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时,如何使过错方承担相应的
责任,给予受害配偶损害赔偿和权利救济就成为一个不得不提的现实问题。虽然我国上至宪法,
下至行政法规都规定了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但是对于配偶之间的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却没有具体
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因缺乏法律依据无法满足离婚案件中受害配偶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