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严格限制死刑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董亮)
(学号:1999031256)
内容提要:现阶段,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两方面的因素看,我国废除死刑的物质基础
和精神基础尚欠坚实,要在我国废除死刑还不具备现实的条件。务实的方法是进行改革,即
通过适当调整国家死刑政策,修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改革现行刑事
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从而拓展现行法律所许可的限制死刑空间。严格限制死刑,不但更能
顺应国际潮流,体现对人权的尊重,提高死刑的威慑力和更好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而且有
利于我统一和对外开展国际司法协作,因而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关键词:死刑制度改革严格限制死刑政策限制立法限制司法限制优越性
教师点评:董亮同学该文从分析我国现阶段的现实条件出发,提出了应对死刑进行以限
制为中心的改革的观点。接下来分别从死刑的政策限制、立法限制及司法限制三个大方面,
对死刑的限制提出了较为深入的、具体的构想。在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还对严格限制死刑
所具有的优越性进行了论述。该文立论鲜明,说理透彻,逻辑严密,求证充分。显而易见,
作者是下了很大功夫的,确实是一篇优秀的毕业(学位)论文。(点评教师:田彦群,副教
授)
死刑是以国家的名义,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实施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是
世界上在刑法典中死刑罪名和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在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性趋势的今天,
中国也应顺应潮流,废除死刑,这是我国法学界的普遍观点。
但是,学者们同时也认为,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现实条件,死刑还不能废除。
原因是“死刑的存废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感情、物质条件、文明程度、现实情
况等诸多因素”i,这里的“诸多因素”可归结为社会存在因素和社会意识因素。
从社会存在因素看,我和物质文明程度
较低,犯罪分子犯罪造成的危害与他所能创造的物质价值反差大,这就导致犯罪分子的生命
价值也相对较低;而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社会问题亦导致了较高的犯罪率;同时,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时期,相关的经济法律与规章制度尚未健全,规范的操作也不完善,
这就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往往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这些物质因素,都需刑法的强
力保护,从而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和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从社会意识的层面看,我国的传统社会是以等级特权为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认为“人
分贵贱”,人的生命价值不相等;新中国建立后,人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但在人权
认识上仍待提高,在尊重罪犯的人格与生命权利方面尚有不足;同时,历代统治者推行严刑
酷罚的结果更形成了国民崇尚重刑、迷信死刑的心态。而且,我国物质文明程度的不高制约
着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只有用较严厉的刑罚才能制止重罪的发生。
因此,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这两方面的因素看,我国废除死刑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
尚欠坚实,这样的基础决定了中国在现阶段还不可能废除死刑。
“不废即改”是制度改革的必然逻辑。关于死刑制度的改革,我国刑法学界普遍主张要
严格限制死刑。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通过适当调整国家死刑政策,修改现行《刑法》、《刑事
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改革现行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拓展现行法律所许可的限制死刑
空间,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上述措施可归结为三个方面,即死刑的政策限制、立法限制
1
和司法限制。以下将分别从这三方面对严格限制死刑做出具体构想。
一、死刑的政策限制
政策,是指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ii刑事政策,就
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
罚和预防犯罪目的之方略。刑事政策包括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是指
在较长时期内在犯罪控制全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是指在犯罪控制的
某一领域或某一阶段中起作用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活动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
它规定刑事立法活动的大方向,确定一定时期的刑事立法活动的基本目标;对刑事司法活动
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它确定一定时期刑事司法的基本倾向和侧重点,根据实际情况,分
清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轻重缓急。iii就死刑政策而言,它是死刑限制的“灵魂”、“统帅”,有
什么样的死刑政策即有什么样的死刑立法,从而也会产生相应的死刑司法。
1、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
对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传统观点认为是“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
慎杀”。iv近来,有学者通过对 79 年刑法典颁布施行以后的补充死刑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后认
为,我国的现行死刑政策已由“限制死刑”向“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