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我国内地与香港的区际法律冲突与协调
洪英虚
(法学院法律系)
一、内地与香港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基本法与《中英联合声明》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除与基本法相抵触
的法律外,香港原有的法律基本保持不变。
二、内地和香港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1、内地和香港法律冲突是两种不同观念下的区际法律冲突。
2、这种法律冲突是在香港法律嫁接到中国宪法上而和其“子法”发生的法律冲突。
3、在香港和内地两个法域之上不存在一个共同的解决法律冲突的最高司法机关。
4、此种法律冲突表现为中央法律和地方法律的冲突,作为区际法律冲突双方的香港法
律和内地法律既存在平等性,又有不平等性。
三、内地、香港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一般有立法和司法两种协调方式:
(一)立法协调:
l、冲突法途径:(1)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2)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
区际冲突法,用来解决自己的法律与其他法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3)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
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4)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不加区分,实际上适用与
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2、统一实体法途径:(1)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用以解决有关的区际法法律冲突;(2)各
法域采用相或类似的实体法求得统一,从而解决该法律冲突;(3)多法域国家的最高法院在
审判实践中积极发挥作用,推动各法域之间实体法的统一,从而促进其国内区际法律冲突
的解决。
(二)、司法协调(协助)
1、1999 年 3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2、中国内地和香港在***方面的协调。
3、中国内地和香港在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的协调。
论我国内地与香港的区际法律冲突与协调
1997 年 7 月 1 日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1999 年 12 月 20 日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
主权,以及未来将和平统一台湾,由于我国采取“一国两制”方针解决港、澳、台问题,
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基本保持不变,这样我国就会出现“一国两法四法域”的格局。
1“一国”指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法”指内地实行的是社会
主义性质法律,而香港、澳门、台湾实行的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四法域”指祖国内
地、香港、澳门、台湾这四个具有不同特点的法律区域。香港的顺利回归,澳门即将回到
祖国怀抱里,及不久将来祖国与台湾的统一,这一切都会加强四法域间社会、经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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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流,四法域间的法律冲突也将由过去类似国际间的法律冲突变为一国内的区际法律冲
突。研究内地与香港区际法律冲突将有助于四法域彼此间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内地与香港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前面提到,随着香港、澳门的相继回归,祖国和台湾的和平统一,我国将出现“一国
两法四法域”的格局。就目前而言,我国已出现大陆、香港两个独立的法域。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
声明》(以下简称《中英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
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