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成惠)
(学号:2000031084)
内容提要: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民事诉讼的“脊梁”。
1 由当事人在证据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要
求。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事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和判决的公正。我国民事举证责任
分配制度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学说的有益成分,较过去有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
一些缺陷。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要件分类说;危险领域说
教师点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在民事诉讼法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问题,不同的
分配方式会引起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分配不当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法律的
公平和正义。所以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探讨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结构合理,条理清
晰,文字流畅,不但阐述了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而且着重指出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
分配规则及存在的缺陷,并根据个人的思考提出了完善建议,是一篇较好的本科学生论文。
(点评教师:翟玉娟讲师)
案件的客观情况往往发生在当事人起诉之前,法官要认识和了解案件事实,只能建立在
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之基础上,证据是法院恢复客观事实的唯一途径。然而最了解案件事
实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诉讼目的,往往隐瞒案件的全部或者部分事实。要使法官依据法律程
序收集和判断证据,以最大限度地再现客观事实,就需要实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举
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中所进行的分配,要解决的问题是应由谁就何种事实
负举证责任,以及当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应由谁来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对我国举证责任含义的理解
要把握我国现阶段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就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含义。关于举证责
任的含义,学界众说纷纭,本文系采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观点,即作为通说的“双重含义说”。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具体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要真
正理解举证责任的含义,笔者认为,应结合诉讼实际过程加以考量,即结合举证责任在诉讼
中的分配过程来阐述举证责任含义。
(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以下简称行为责任)又称积极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
对其主张所依赖的要件事实存在而负担的提供证据、以说服法官对该事实形成确信心证的责
任,即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的责任。行为责任在外在形式上受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所牵引,
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
据的责任。2 可见,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
行为责任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所谓“动态”,是指行为责任随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
化、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互相转移、数次反复。证据学
上一般将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称为本证,将不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称为反证。在具体案件中,当原告提供了使法官确信其主张存在的本证后,就此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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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责任的负担;此时,法官对原告本证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初步形成了内心确信,原告提供
证据的责任已经开始发生转移,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