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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制中的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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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制中的法律问题.doc

上传人:雾里行舟 2019/6/24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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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虿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后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撤销权被称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合同法设立撤销权制度,填补了长期以来我国合同法在债权保全制度方面的空白,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债务人随意处分财产、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撤销权制度作为一项新制度,已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债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发生效力。我国《合同法》虽然设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由于《合同法》只有二条,对撤销权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撤销权制度的规定也只有四条,许多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理论与实践中仍需进一步研究,尤其是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效力,撤销之诉当事人及撤销权的客体等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在理论上有必要进一步澄清,有的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程序。本文结合相关学者的观点,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见解,与大家共同探讨,以寻求完善这一制度的方法。艿一、关于撤销权性质问题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非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而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物权的功能。关于撤销权的性质,目前学理上有三种学说即请求说、形成说以及折衷说。请求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是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受益人返还其因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实体上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由于撤销权人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行使撤销权,因此可以将撤销权之诉称为形成之诉。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第三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该说为理论界的通说。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依其单方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以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但未规定撤销权人可以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立法者实际是采用了形成权说对撤销权的性质作出了界定。虽然该条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但不能以此认为撤销权就有请求权的性质。该条规定中的“请求”并非实体法中的请求权,而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转让行为的权利并无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返还财产的权利。不难看出,根据该条的规定,债权人没有任何实体法上的权利。因此,《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对撤销权性质的界定值得商榷。撤销权在性质上并不是债权的请求权,但由于债权人在请求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也要向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