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5 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集(第四册法学院)
Collection Graduation Theses (Projects) of SZU 2005 (Volume IV Law School)
试论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黄建新)
(学号:2001031009)
摘要:在中国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是混淆不清的。
本文通过界定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区别与联系,明确证明责任包含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两个内
容涵义。并试论刑事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结果意义上的
说服责任。
关键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说服责任刑事被告人
教师点评: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似乎是一个早已明确,然而仍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作
者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尤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看法,难能可贵。文章深入
浅出,说理透彻,语言流畅,逻辑严密,是一篇较好的论文。(点评教师:田彦群副教授)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注的问题。这是因
为在同样的证据条件下,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可能会直接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同。
但是,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含义和性质尚不明确清晰,与举证责任的含义和性质
混淆等同在一起,这更增加了在司法实践中裁定刑事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证明责任的难度。本文试
图通过界定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区别与联系,明确证明责任包含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两个内容
涵义。并试论刑事被告人承担的证明责任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
有提供证据证明的“举证责任”;而不应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主张某事实的刑事被告
人,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不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说服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一词,最早规定在古代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之中,后罗马民事诉讼法对
其内容和原则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就要提出证据证明。”罗马法确定了
两条原则:一是每一方当事人对其陈述中所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
有证明的责任;二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都提不出足够证据的,负证明责任的一方败诉。因为
当时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合为一体,因而以上原则都适用于刑事诉讼之中①。
英美法关于证明责任的注释是:“burden of proof 证明责任,指当事人为避免不利于己的
裁判而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说服事实认定者(trier of fact)确信其主张的责任”②。
香港法律关于证明责任的注释是:“证明责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争议事实所
要承担的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③。
通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 年 7 月 1 日通过,1996 年 3 月 17 日修正)关于
证据以及证明的规定,并不能找到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确切规定,其中刑事诉讼证明的规定尤为
突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对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具体应
用法律问题纷纷作出了司法解释,但由于这些司法解释本身的效力等级比较低,再加上不同的司
法机关对包括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