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莀袇肇浅析失火罪膅螁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承担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办理工作。根据新刑法实施以来公安消防部门办理“两罪”的统计资料看,大多数的案件为失火罪。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看,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改正,拒不改正的”的情节,才可构成此罪。公安部61号令实施后,明确了消防安全工作的主体是社会各单位,况且消防部门在今后的监督工作中大多采用抽查的办法,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案件将逐步减少,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重心将转移到失火案件的办理上,因此,每名消防监督员应当掌握失火罪的构成,并区别其它相近的罪名,从而避免因定性的不准确导致的失误。蕿失火罪的构成袆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蒃失火罪在客观上要求引起了火灾,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仅有失火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为失火罪。这里的严重后果,主要是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联合制定的失火罪立案标准进行衡量比较。失火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没有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不能认定为失火罪。失火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如果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拒绝的原因导致火灾,也不能构成失火罪。莁二、失火罪与放火罪构成要件的比较膆失火罪与放火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两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即都是公共安全;两罪的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为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而放火罪因为属于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所以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构成;两罪的客观方面在作为型的犯罪中是不同的,放火罪行为人是主动以引燃物或其他方法对目的物放火,而失火罪行为人虽然表面上似乎也是对目的物“放火”,但实际上往往是偶然或失手,在不作为型的犯罪中,两罪行为人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应为而不为,区别不很明显;两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是十分明显和重要的,放火罪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放火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目的物燃烧的结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公共安全带来危险,但行为人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和危险或者对这种结果和危险听之任之,无所谓的态度,而失火罪中一种因素是行为人在过于自信的情形中主观上虽然认识到自己点火或其他类似行为可能会引发火灾,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危险,但行为人凭借某种因素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和危险的发生,所以行为人意志上是朝避免结果和危险发生的方向努力的,是不希望结果和危险发生的;另一种因素是在疏忽大意的情形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点火或类似行为,但根本就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发火灾或者具有引发火灾的危险,火灾的发生根本就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螄三、过于自信的失火与间接故意的放火的区别薃过于自信的失火是指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有发生火灾的可能性,但轻信火灾不会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间接故意的放火罪是指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具有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仍然实施该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的一种犯罪。两罪行为人虽然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从认识到的可能性的程度看,间接故意失火的行为人预见到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高于过于自信失火罪行为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