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居住用地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居住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3、居住用地规模与布局;4、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5、居住区分级与规模;6、居住用地开发控制;7、居住区道路;8、居住区绿地;9、名词解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中另行规定。农村新型社区布局及居住标准在《村庄规划导则》中另行规定。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强、易峥、王磊、何江目录 1总则 12居住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 33居住用地规模与布局 64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 75居住区分级与规模 116居住用地开发控制 137居住区道路 168居住区绿地 189名词解释 21本导则用词说明 23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4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居住需求,创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提升居住质量,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居住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经一定周期后统一进行版本更新。 ,共分3个中类,12个小类。居住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可根据规划性质、内容及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居住用地以居住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 一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一类住宅用地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立式或联排式住宅建设用地R12一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独立占地的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区管理、体育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等设施的用地。R13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14一类住宅区绿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以多层、中高层或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二类住宅用地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R22二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独立占地的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区管理、体育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等设施的用地。续表 R23二类住宅区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