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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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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12345 2019/6/24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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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房资金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二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三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四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一致。监管银行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九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