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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送审稿).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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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审核配租及运营管理等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以及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及分类
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平,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产业园区职工等群体出租的住房,按投资方式划分,基本分为四类:
(一)区政府投资的公租房,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租。
(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投资的公租房,定向用于园区入园企业职工租住。
(三)经营性居住用地上市交易配建一定比例公租房,由竞得土地的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持有,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租。
(四)社会单位利用自用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的租住需求后,剩余部分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租。
二、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以各种投资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其建设、收购或趸租、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与配租、房屋管理和运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组织机构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公租房的建设筹集与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建委)具体负责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公租房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本区各类公租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与配租、准入与退出、运营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实施方案
(一)有公租房使用需求或建设意向的单位,可向区住建委提出申请,由区住建委会同区发改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并结合本区实际,按年度制定公租房建设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按照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审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面向本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公租房,由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评议、公示及资格动态管理工作;区住建委负责申请家庭的资格复审并报市住保办备案。取得备案资格的家庭,由区住建委组织公开摇号配租。
面向本区产业园区职工出租的公租房,由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园区内入园企业和职工的资格审核、配租及动态管理工作,建立房屋出租台账,报区住建委备案。跨园区配租的公租房,由区经信委负责供需双方的对接协调和调剂工作。
(三)本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和准入标准由区政府另行制定,并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四)区住建委应加强公租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每年要对公租房承租家庭和承租企业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公租房准入标准的家庭和企业必须退出公租房,对于拒不腾退的,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将出租房屋收回。
(五)各类公租房的房源筹集和管理工作等相关规定详见附件实施及管理细则。
五、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区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附件2:《**区产业园区配套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附件3:《**区社会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附件4:《**区公共租赁住房趸租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5:《**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区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一、房源筹集
区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可通过新建、收购、趸租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实施主体为区住建委保障性住房投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区保障房运营机构)。
(一)新建方式
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基础上,由区保障房运营机构集中建设公租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二)收购方式
1、经营性居住用地上市交易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由竞得土地的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建成后由区保障房运营机构按土地出让文件中约定的价格进行收购。
2、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满足配售需求后,由区保障房运营机构对剩余房源按其售价进行收购。
3、定向安置房回迁完毕后,由区保障房运营机构对剩余房源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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