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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同意,起诉到法院 起诉解除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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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同意,起诉到法院 起诉解除租赁合同.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9/6/26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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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同意,起诉到法院 起诉解除租赁合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同意,起诉到法院起诉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同意,起诉到法院。如果合同上下文没有对此作出约定,一般的理解,合同存续期内是合同成立到终止的合同期限。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有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被法院确认解除,那么要按照合同甲方单方解除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起诉租赁合同纠纷案,提出双方解除合同,起诉费该怎样收取诉讼费是法院根据具体标的金额按百分比收取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参考如下法条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给您造成损失的30%。法律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一定要起诉到法院办理吗可以找仲裁。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一年以后还能起诉吗起诉的有效期限是二年。就是说,他可以起诉你违约,但是:你真转租了吗?时间过得这么久了,他有什么证据证明你转租过?如果你抵死不承认,他有没有铁证?一般转租的话,需要房东当场提出来的。过后如果合同已经终止,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追究的偿当然:他有二年时效可以起诉你违约,但实际上他应该也没有什么铁证证明你转租,对不对?到时候你不承认,他拿你也没办法!法院起诉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带什么证明合同及终止合同的原因所对应的的证据。如不懂,可追加提问,再给你解答;若认可回答,麻烦采纳,完全手打。履行解除租赁合同协议,支付赔偿金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根据198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而无法协商解决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提交约定的仲裁机关仲裁。未约定仲裁的,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出租人、承租人可根据自己的便利程度,预先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