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结合无单放货刍议提单的法律性质
(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吴汉杰)
(学号:2001024020)
摘要: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中,海运提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国际贸易实践当中,特别是无单放货纠纷的不断增加,使围绕提单的性质问题有很多分歧。
在我国,关于海运提单的研究,多围绕提单的三种功能或四种功能来界定、说明提单的性质
与功能。本文主要从提单的物权凭证和债权性质以及相关的一些问题对提单的性质进行了探
讨。并认为提单是一种债权证券,持有人可以据其向承运人主张一定的债权即交付货物请求
权,货物损害赔偿权等;同时,其具一定的物权性,是一种物权证券,其代表对货物的占有。
关键词: 无单放货提单物权凭证债权效力
教师点评:本文从提单的物权凭证和债权性质以及相关的一些问题对提单的性质进行了
探讨。论文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并对论及问题作全面深入的探讨;文笔流畅,层次分明,构
架严谨,言之有据。答辩条理清晰,能熟练正确地回答提问,并能对复杂问题进行分析解答。
比较出色地完成了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点评教师:欧阳北松讲师)
一、提单的物权效力
物权效力概述
所谓提单的物权凭证,主要指提单能代表货物本身,其占有或转让与货物本身的占有或
转让效力一致。国际贸易的快捷性要求使商人可以在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就可处分货
物。在长期的实践中,商人们将远在海上运输的货物拟制为其他易于携带转让之物,以该拟
制物的交付,合意约定此拟制物的交付与货物的交付有同一效力。卖方凭借这个拟制物即可
处分在途运输的货物,即使他不能实际占有该货物,而买方也将接受此拟制物只要他有足够
的理由相信它能使本人的物权得以实现。提单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选择上的。任何合法的
提有人皆可向承运人行使请求权而获得有效直接占有且仅凭提单单方的请求。提单具有特权
凭证的特性最早得到英国《1855 年提单法》的确认,该法规定提单可以作为流通证券自由
转让,并且赋予提单持有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两个世纪以来,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一
直得到普遍的承认。《德国商法典》也对提单的物权凭证特性予以确认,该法第 650 条规定:
“提单受让人根据提单有权提取货物。受让人从船长或船东代理人接受货物运输起,便对已
托运之货物享有权利。在英美法中提单是惟一被确认为特权凭证的国际贸易单证,其理由是
提单具有以下的功能:(1)提单持有人且只有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转移对货物的占有,
承运人对此不能拒绝且必须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而不能交给其他任何人;(2)承运人只认
单交付,即使提单持有人并不具有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3)提单必须是可转让的提单。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可以说被公认,但提单的物权属性与处理提单持有人提货权利的关
系一直存在争论。在我国主要是围绕究竟是用“物权凭证”,还是用“所有权凭证”、“抵押
权凭证”等来界定提单的物权属性与功能更为贴切而展开争论。
我国的实践状况
目前,我国《海商法》对提单的属性没有完整充分的规定,在理论上也多有争论,因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提单为绝对物权凭证
在我国,有一种普遍存在的观点,即认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持有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