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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评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刘凯湘张广荣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0年11月1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是我国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性立法文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范的对象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则是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债务的产物,同时也是我国金融体制和银行运作机制改革的需要。由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和金融体制的原因,使得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导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这种大规模的呆坏帐已不是银行本身所能核销解决的,特别是面临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加入WTO的背景,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着巨大的信用风险和支付危机。鉴于以上客观情况,一方面为了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收回、变现不良贷款,另一方面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务院决定并分别于1999年4月和1999年10月成立了四家直属国务院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根据中央有关政策和国务院有关文件,依法迅速进行了债权收购、债转股、资产处置等工作。但随着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的深入进行,在实践操作中,资产管理公司越来越感觉到由于没有特殊的法律、法规支持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面临很多困难。要使资产管理公司能够高效处置不良资产,并减少处置成本,制订与之相适应的特殊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得以颁布。
二、国外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通常做法
实际上,银行出现不良资产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不同规模上出现了不良资产。八十年代以来,处理银行业不良资产已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各国处理危机性金融机构的传统做法主要有:由中央银行或政府注资救助,包括由监管当局、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进行接管;由其他机构全盘收购或吸收合并;放宽政策限制,对危机机构进行政策挽救;对危机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等。但是,对于因出现大面积不良贷款而引发的一国系统性金融危机,就必须采取特殊办法尽快解决,因为拖延越久,代价越大。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利用专业优势和特殊法律地位,重组、经营和处置不良资产,既有利于实现贷款回收价值的最大化,又可将商业银行从巨额不良资产的负担中解救出来,使其能够继续从事正常的信贷业务。各国资产管理公司在设立之初,一般都有相应的法律支持,如:美国的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简称RTC)是根据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强化法》(Financial Institution Reform, 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 )成立的;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 是依据国会1998年初颁布的《Danaharta法》成立的。这些法律至少会赋予资产管理公司一些一般企业所不具有的特殊权利:(一)有权与原债权银行签订转让协议,此种协议可使贷款债权及其附属的担保权利转移生效,且无需债务人与担保人认可;(二)根据需要,资产管理公司可向欠债企业派驻专员,接管管理层,接管专员有权拟定企业重组方案或清盘方案;(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