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为了依法征收、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社会抚养费,有效遏制违法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以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 征收对象公民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二、 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照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而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二)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 普通群众违法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征收。2、 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6至8倍征收。3、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上年度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4、 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未报告经举报查实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5至6倍征收。5、 所在村(居)委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6、 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7、 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8、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后继续超生,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在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上依次增加3倍征收。三、征收主体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具体负责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登记、审核、备案、检查、除尘滤布监督、稽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乡镇(办事处)可以征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乡镇(办事处)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城镇居民的违法生育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乡镇(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县内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生育和乡镇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对乡镇(办事处)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进行稽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生育当事人在一地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能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四、征收程序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征收数额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征收机关下达。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征收数额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或者送达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不能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