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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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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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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藉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遗产税。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 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 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第四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各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需自动申请补税; 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的遗产税; 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其他遗产。第六条: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 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 被继承人丧葬费用; 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每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扶)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扶)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被继承人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五)至(七)项规定的扣除项目;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扣除项目,也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为限。第七条:遗产税免征额为二十万元。第八条: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征税遗产净额。应征税遗产净额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总额,扣除本条例第五规定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除并减除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