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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L 一难点研讨
种。其中前者以手机 S JM 卡最为典型, 后
者则表现为多种形式, 如 IC 电话卡、电话
费充值卡、有些商场的购物卡等等。这种
前提下, 盗窃数额应否将卡的面值或者内
含的剩余货币金额计算在内, 不能笼统地
一
概而论, 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具
体分析。首先是记名并且能够挂失的非金
融类磁卡。从民法的基本理论出发, 虽然
卡内的货币价值与卡在物理形态上合而为
一
, 但实际上对它们的使用和控制可以实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由商业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
一
现卡费分离, 亦即卡与费在性质上不是
快, 各种类型的磁卡应运而生, 并逐渐渗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
个物, 卡为载体, 其内含的费用才是所有
透到了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常见的如信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
权体现的核心。以手机 S IM 卡为例, 如果
”
一
用卡、手机 S IM 卡、 IC 电话卡、电话费充卡。有价证券是指具有定价格和代表
卡被盗或者遗失, 所有权人可以及时通过
值卡、公交卡、商场购物卡, 学生在校园某种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 包括股票和债
合法手续将话费从卡中脱离出来, 不会因
“”
一一
内使用的卡通等等, 不而足。现券。而非金融类磁卡由于种类繁多, 发行
一
此而失去对话费的控制并造成损失。般
在, 这些形形色色的磁卡对于多数人来说的部门和单位各异, 因此没有可循的定
情况下, 实施盗窃的行为人窃取手机的非
一
已经不是种时尚, 而是生活中不可或缺义。但其主要功能非常明确, 即便于消费
法占有目的在于手机本身而不在话费, 扒
的必需品。它使人们的理财、出行、购物和支付, 在很大程度上是现金的替代品。
窃钱包也未必预期其中会有相应价值的磁
一
等活动更加便捷, 但同时也引发了个不它与信用卡的相同之处表现为消费支付,
卡。如果行为人实施盗窃之后即时将卡遗
“”
一
容忽视的问题, 即涉卡犯罪日益突但不具备信贷、转账结算等功能, 般也
弃或者没有实际使用其中费用的主观意
一
出, 在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能提取现金; 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形
图, 而失主又确实通过挂失的途径恢复了
和所有权人的经济利益。应当说信用卡犯式, 本身没有价值, 但它能通过交易形式
对卡内费用的实际控制, 那么此时不应将
罪在其中是相对典型和严重的, 但现实中兑换为货币或有形资产, 并能为持有者带
卡的面值或内含金额计算在盗窃数额之
一
与其他类型磁卡相关的犯罪同样存在值得来定的收益( 当然也存在亏损的风。
内。反之,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盗窃此
关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是犯罪的客观方险) , 而非金融类磁卡虽然也能以消费方
类磁卡之后曾经实际使用, 或者有使用的
一
面与犯罪对象均有定的特殊性, 与同类式享受服务或者购买物品, 但它与有价证
主观故意, 则应将卡的面值或内含金额已
一
的般犯罪有所区别。在此, 笔者拟就非券的兑现方式和性质均不相同, 而且既无
被占有和使用的部分认定为盗窃数额。其
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