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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人民防空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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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人民防空办公室.doc

上传人:0640105 2019/6/28 文件大小:2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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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人民防空办公室.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下发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包括单建式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人防主管部门委托,指导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经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第五条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专门机构、专业队伍或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级批准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需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质量监督人员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政策法规、工程管理文件和人防工程专业知识培训。同时应具备下列技术条件之一:(一)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取得防护工程师、建造师、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三)具有专业技能,熟悉人防工程管理业务,长期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岗位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干部。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当依照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建设活动,依法承担人防工程质量责任,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对人防工程项目实施专项检查和抽查;(二)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三)组织或者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章质量监督内容第九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进行全面质量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工程进行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主要内容包括:防护结构、防护(化)设施、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以及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第十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是否按批准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组织建设;(三)人防工程建设重大更改是否依规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四)委托的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是否具备人防资质条件;(五)是否依法组织参建单位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人防工程监理资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和配备、企业从业不良记录等情况;(二)审核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资质情况;(三)人防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建筑材料和防护(化)设备产品进场检查情况;(四)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情况;(五)按照人防工程质量评定要求,组织对人防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情况;(六)督促施工单位进行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反馈工作情况;(七)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检查记录电子文档资料按规定传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情况;(八)对监理企业不良行为实施记分。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机构人员资格和配备情况;(二)是否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组织施工;(三)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四)人防工程实体、主要建筑材料以及产品质量情况;(五)人防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和施工内业情况;(六)施工技术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报告、处理情况;(七)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组织人防工程自验和报请验收情况。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防护(化)设备资质和项目机构人员配备、企业从业不良记录等情况;(二)防护(化)设备产品进场质量报验情况;(三)防护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情况;(四)防护(化)设备安装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情况;(五)对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不良行为实施记分。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人防工程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