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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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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5/11/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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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问题
(一)资金条件不明确。取得四类烟草专卖许可证均规定了要有相适应的资金,但是没有各类具体资金最低限额。实践中,负责许可证发放的申请机关进行审核时无据可依,只能同意其办理,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建议国家局参照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中的资金限制规定,对取得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资金资格作出具体规定,禁止相当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卷烟生产、经营者进入这个领域。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规定不明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但对何为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具体标准,国家局也未进行解释,实践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我们认为在修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时,应对此作出严格限定,“固定的经营场所”应只指具备合法的房产证明文件,无合法的房产证明文件的经营场所,行政机关不应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标准不明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就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都规定了“要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但是“合理布局”的全国性的原则性规定至今没有出台。虽然,国家局在国烟法[2000]631号文件中授权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理布局”的规定,但没有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容易出现全国各地“合理布局”标准千差万别。
我们根据国烟法[2000]631号文件的授权,制定了《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尽管在全省推广,已见成效,全省卷烟零售点已由55万多个减少到42万多个,但这个规定的法律效力是比较低的。
如果国家局就国产卷烟零售点出台原则性规定,对人口分布、零售点间距乃至零焦点总数作出严格规定,有利于确保卷烟经营户有利可赚,也为烟草专卖管理减轻压力,真正维护国家的利益。而国家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比较高。
(四)批发企业“合理布局”规定不明确,无法操作。国家局至今未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合理布局”作出解释,不利于限制国外烟草公司进入。国家局在国烟法[2000]735号文件中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第4项作了解释,即指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烟草公司”,但对何为“合理布局”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如果是国外的烟草公司怎么办(虽然我国暂未同意国外烟草企业进入我国烟草分销体系),不能充分利用法规赋予的条件作出限制,没有做到未雨绸缪。
二、进口卷烟管理问题
(一)进口卷烟零售管理问题
我国已加入WTO,按照我国与欧盟达成的协议,我国同意对专卖管理许可证进行改革,即包括同意2年过渡期后,统一许可程序要求,从而一个许可证即可销售所有卷烟,而不分原产国,并取消关于进口产品销售点的任何限制,如中国烟草总公司设置的限制。
如何改革专卖管理许可证程序,适应WTO的要求,我们认为应将进口卷烟的零售许可纳入《烟草专卖法》第16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程序内。其理由:
1、《烟草专卖法》第16条、第35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9条以及《烟草专卖法》的其他规定,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制品的内涵和外延上,均没有将进口卷烟的零售管理排除在外。
2、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