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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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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案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建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及时、有效的实现,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参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和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便宜执行、裁执分离原则,将案件的执行根据时间节点和内容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方式。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包括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决两个方面。
第三条执行局对本院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实施动态管理,达到均衡结案。
 
第二章执行组织的设置及任务
第四条执行局根据执行案件便宜执行、裁执分离的要求,设置若干个执行组和一个执行裁决组,分别承办不同时段的执行案件和执行裁决案件。
执行组的组成、结案指标和分工由本院的收案数和不同的执行阶段来确定。目标是确保执行结案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第五条执行组实行庭处长负责制,在庭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庭处的执行工作。庭、处长职责:
1、全面负责本庭、处的执行实施工作;
2、负责本庭处案件的审批工作;
3、负责本庭处案件的督办工作;
4、承办疑难案件;
5、负责组织本庭处执行案件的研究;
6、院长、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裁决组实行合议庭负责制。
第六条各组所办案件不论实施与裁决,其程序均依法进行,措施均依法适用。
第三章案件分流及流转期限
第七条案件实行裁执分流,划分依据,以工作内容为标准。
第八条执行局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内勤应当在收到案件的当天或次日将案件送交分管副局长审查执行立案,副局长有权对案件分配提出调整的建议。
执行局局长对案件的分配有调整权。内勤负责案件登记,将案件分到执行员手中。以上工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一般案件办案期限为3个月,3个月未结案,因故需调整办案人、办案小组的,由局长决定。
第十条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案件,按照便宜执行的原则,可随时流转,继续执行。
流转案件应当依据分配给执行组的案件数和庭处内案件实际情况等,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经审核流转的,由内勤登记后,流转后继续执行。
更换后的新承办人必须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四章执行裁决的审查与实施
第十二条执行裁决案件的范围及操作程序,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案件办理流程(
试行)》和《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试行)》《案件暂缓执行规定(试行)》《执行案件听证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执行实施与时间节点规定
第十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前任承办人已做的除外):
(一)3日内阅卷,对执行依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立案手续是否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
2、对交办的执行案件,3日内调阅审判卷宗审查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问题,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是否已过履行期限,有无保全财物,保全效力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