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由于存在“限制劳动者权利,且不支付任何补偿”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依据《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并没有就合同内容提请劳动者注意,尤其是限制劳动者权利的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并没有在合同中做明显的标志,也没有提请劳动者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了竞业禁止条款没有做必要说明,该条款无效。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加重对方责任,也应属于无效。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由以上三个条文可知,竞业禁止由以下几个要件构成:(1)竞业禁止必须是双方约定之后写入合同,不能用格式条款规定,更不能一方“不知情”;(2)主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3)用人单位必须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4)内容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而在本案中,竞业禁止条款并非劳动者自愿签订,并且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之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竞业禁止的补偿,同时劳动者也不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遵守本没有效力的竞业禁止条款,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左菲在离开其之后从事的职业与其存在竞争关系;没有证明左菲从事的职业导致其遭受了直接损失;更没有证明直接损失是3万元。劳动者有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来获取劳动报酬、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的权利。左菲在离开原用人单位之后,虽然仍然从事美容行业,但是这与竞业禁止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没有任何关系。该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劳动者左菲在离开原工作单位之后,在较为偏僻的地方从事美容行业的工作,由于美容行业的地域性的特点(一般人只会在自己住所附近做美容),并没有对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