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19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n22x33 2019/6/29 文件大小:1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994年12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4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委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与整体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单独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作为批准《验收申请报告》的依据。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参加验收。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二)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