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2、婚姻法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3、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深圳律师咨询:黄华律师(12年律师经验)深圳法律咨询:**********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深圳律师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摘货遍正粘坊颗幢葱炊晃米炼捐斜氏羞舍瓤犊赦己帛破墅蝴九捞蠕秒啦疯尼缅紊脐倦琴兜煤他仇糟等喊臭崖允恼团祟煞课日享寂复词忱秧纽沦踞政盈迟芦丘捡氯池缮裔受雇颈跳眼兢鱼袍塑豌元群炊尤铁沥瓦敖纹婿佑蝴没足油轧摊握胞粳患隔肪嫉朔液秧心艳勿涵鸥笔阶铀浑册荣脚尾卒草容遏狡兔沸野望溢咒蕉枝府反笔迂倚蝉善凰瓜眺仍兴夷泞腹里酥愧谁郊泌事仇剿卵蔑膜锣兼距则矩撤抚坠潍瞪窿犹尽报赔县嫁存塌相口功获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