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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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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6/29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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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顺政发〔2009〕40号)(二)用人单位范围: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享受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二章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第五条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5项城镇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60日内向区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社会保险补贴最长补贴5年,岗位补贴最长补贴3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续签劳动合同且社会保险补贴享受不足5年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直至累计5年期满。第六条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20%;(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9%;(三)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第三章安置奖励金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享受安置奖励金,需在每年10月份向区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安置奖励金的用人单位不能同时申请推荐就业奖励金。第四章一次性奖励金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达到50人及以上,与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5项城镇社会保险,且本区城乡劳动力数量达到用工总数的70%以上,可于当年10月份向区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科申请享受一次性奖励金。顺政发〔2009〕。(1)用人单位(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业企业的意见的通知》(京工促发〔2007〕123号)中规定的行业、企业除外,下同)招用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5项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5项城镇社会保险”),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可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为其缴纳5项城镇社会保险,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3)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招用人数,由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月上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最长补贴3年。。本辖区内由财政负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三保”人员(即保洁员、保绿员、保安员),优先招用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并通过指定服务组织进行人员招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5项城镇社会保险。(二)对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给予安置奖励。鼓励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优先招用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内的本区城乡劳动力。凡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5项城镇社会保险的,按招用人数及人员类别给予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劳资部门不同标准的安置奖励金。(三)鼓励用人单位提高招用本区劳动力比例。用人单位招用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内的本区城乡劳动力数量达到职工总数的70%,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