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第三人侵权竞合与工伤事故
现实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例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时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笔者认为,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和侵权人的双重赔偿。主要理由如下:
1、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是同一法律事实中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内部行政管理关系。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则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有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费,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职工享受不同等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在以上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赔偿项目均出现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此出现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
笔者认为,劳动者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与获得工作保险待遇在赔偿标准、归责原则、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非常大的差别。工伤保险被告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失,其应得的保险待遇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适用的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人身损害赔偿则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法定归责原则、侵害人和被侵权人各自的过错、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侵害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主要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劳动者在工伤后应得到的合法待遇保障,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与国家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相悖。既然《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遭受事故的职工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依《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作保险救济的权利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故用人单位不得以侵权人赔偿了相关费用为由,拒绝给付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的保险金。
2、法律并没有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因此不得要求劳动者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保险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要求工作职工必须先向侵权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除其从侵权人处获得的赔偿款项。
3、我国法律不禁止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能够竞合,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