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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5/11/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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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内容要点
 
根据建设部对该项规范批文的要求,经初步分析研究,对编制方案内容范围,提出以下建议——
一、    编制方案的几项原则要求
1.     规范编制城市规模分为五个等级(层次、类别……),以城市人口为准(包括常住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
1)          200万人口以上超特大城市;
2)          100 ~ 200万人口特大城市;
3)          50 ~ 100 万人口的大城市;
4)          20 ~ 50 万人口的中等城市;
5)          10 ~ 20万人口的小城市。
同时考虑城市行政级别:国家直辖市、省直辖市(省计划单列市)、省会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应配套的内容。
2.     该规范的技术指标主要适应用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包括分区规划)。
3.     规范控制指标以最低标准为主,即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指标要达到的最低标准配制。有些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快,经济实力强,其指标可按上限指标规划,所以规范提出控制指标为下限与上限。
4.     规范适用于以国家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也适用于国家确定指导的重点项目和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
5.     规范分为大类、小类指标。大类为综合性指标;小类为具体项目指标,如金融系统,其大类即金融系统综合指标,小类是银行(支行以上),保险、证券等具体指标。
6.     规范要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各专项(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各专项部分)的各自特点提出其用地面积、周围环境、交通安全方便、气象条件等选址要求。
7.     规范指标主要分为
1)          选址条件;
2)          占用土地指标;
3)          建筑面积指标(参考数)。
三者关系以用地为主,根据不同功能提出不同的指标要求。
8.     规范适用于城市中心商务区、副中心用地,其各项功能用地指标为综合性的。其具体项目的指标,由详细规划阶段确定。
9.     规划提出的各项指标,原则与总体规划确定的年限相适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可能不足或超过其适应年限,需再进行适当的调整。确定指标时要留有充分的发展余地。
10. 该规范专业性强,各专业都有其独立性,但又有城市中心地区统一协调建设的统一性。故考虑规范指标方案时必须要综合为一体,不同地区能保证突出某一项重点。如教育中心地区以教育为主,但必须配有为其服务的其他专业项目,商业、体育、文化等,即应提出综合指标。
11. 规范指标,主要以国内10年左右发展的水平为依据,还要充分考虑指标与发达国家接轨,即能和世界靠拢的过渡性。
二、    本《规范》的内容范围
1.     行政办公部分
1)          根据城市的大小,行政办公分为两级或三级(国家级、市级、区级);省会城市分为三级(省级、市级、区级);大城市(地级市)分为二级(市级、区级);中、小城市分为一级(市级)。
2)          行政办公包括省、市、区三级设置。范围是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系统办公;高法、检察院系统办公;工会、妇联、团委等群众团体办公及市属委办的行政办公系统。
3)          按城市的大、小分类性质提出行政办公的选址要求、用地标准、建筑面积等标准指标。
2.     商业系统
指标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商业中心—市商业中心、副中心,区级商贸步行街、商贸中心等。
2)          商场—大型、中型(建筑面积5000㎡以上)商场;大型超市(综合型、专业型建筑面积3000㎡以上)。
3)          市场用地—多种综合性批发、零售市场、各种专业性批发零售市场。占地面积在3000㎡以上(即100万人口以上城市占地面积
5000㎡以上;100万人口以下城市占地面积3000㎡以上)。
4)          旅馆及服务业用地—相当于星级以上的宾馆、招待所,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饮食及其他服务业。
3.     金融系统
规范指标重点是针对国有四大银行,即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为主,对其他股份制银行的建设参照四大银行指标按其城市规模、性质来确定其基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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