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IPO发行抑价现象分析
摘要:IPO(首次公开发行)定价中的新股抑价现象是IPO 发行定价中的异常现象之一,一般指新股在发行市场的发行价格远低于新股在流通市场的价格,具体表现是新股上市首日交易价巨幅上扬,上市首日即可获得显著的超额回报。IPO 抑价在许多国家都存在,但在我国,这个现象更严重。从信息理论的角度对我国高IPO抑价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股抑价;差额回报;股权结构;证券监管
1 IPO抑价现状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即首次公开发行,指的是股份公司股票由私人持有转向公众持有,并且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产生股票的市场流动的过程。成功的IPO 有利于公司扩大筹资规模,也有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IPO 过程中的定价问题是决定IPO 成败的核心环节。新股价格的确定,一般经过两个阶段:发行人配合主承销商根据一定的估价模型估算出反映公司内部价值的参考价格,作为投资者认购的决策依据;估值工作完成后,主承销商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新股发行方式,使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充分反映市场需求情况。
IPO 定价中的抑价现象(简称新股抑价,underpricing)一般指新股发行的一级市场价格远低于二级市场价格,特别是上市首日交易价格巨幅上扬,具体表现为新股发行价格明显低于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上市首日即能获得显著超额回报。由于新股高抑价的存在,造成一二级市场间的巨大价差,使大量资金滞留于一级市场。在国内的一级市场中,新股发行冻结资金额大大超过了融资规模,中签率越来越低,大量生产领域的资金和银行存款进入股票一级市场。这种现象加剧了股票供给与需求的缺口,损害了整个社会范围内的资金配置效率,新股高抑价问题成为困扰我国股票市场的重大难题之一。
2 信息对称的IPO 抑价解释
避免法律诉讼假说
美国1933 年《证券法》规定IPO 中所有的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的有关各方均对任何与发行有关的材料的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减少未来可能发生诉讼的有效办法就是抑价发行。TINIC(1988)进一步发展了上述假说, 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SIMON( 1989) 也检验了1933 后《证券法》的影响。Hughest 和Thakor(1992)又提出了几个与法律诉讼威胁相关的定价模型。而Drake 和Vetsuypens(1993)和Alexander(1991,1993)的研究表明法律责任考虑并不是大规模IPO 抑价的主要原因。此外, 一些发展中国家其法律诉讼并不明显, 但其抑价程度却比一些发达国家高得多。
财富转移假说
由于购买定价偏低的新股会给投资人带来收益, 因此在国有化或私有化过程中, 政府会充分利用这一点, 即新股发行抑价以实现财富的转移, 使部分利益集团或民众从中受益。如英国在上世纪80 年代时撒切尔夫人当政期间,实行大规模的非国有化政策。
股权分散化假说
这种假说认为IPO 抑价是为了让更多的投资者购买股票,以实现股权的分散化目标。股权分散有助于股票在市场上的流通,从而更好地实现管理层的稳定。Booth 和Franks(1995)和Brennan 和Franks(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