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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江西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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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江西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yinjiong623147 2019/7/1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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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赣价收费字[2003]587号  2003年6月23日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文)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及定价原则,现将我省制定的《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相关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本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代理执行;    (七)担任法律顾问;    (八)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九)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附件二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范围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七)、(八)、(九)、(十)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第五条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及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包揽诉讼或不正当招揽业务。     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回扣,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绍费或中介费。     第六条律师担任法顾问,由律师事务所和聘请方订立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与聘请方协商确定收费,可以按年度固定收取费用,也可以在收取签约费后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收费。按年度固定收费,律师在为聘请方办理事务时可优惠收费。     第七条律师服务费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    (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计时收费和协商收费。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差旅费、案件材料翻译、复印费等办案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垫付的其它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九条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包括:办案所需的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它费用)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入帐,并向委托人出具正规收费票据;律师不得以各种形式私自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