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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衡阳市财政局衡财行[2009]136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9-11-0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5]37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市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第四条开支标准(一)住宿标准。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二)餐费标准。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衡阳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在衡阳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衡阳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在衡阳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在衡阳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在衡阳市区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衡阳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在衡阳市区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标准执行。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五)市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第五条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第六条市直单位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市监察局将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市直单位定点接待点。定点接待点实行两年一定,市直单位可在定点接待点中自主选择接待单位。第七条审批程序(一)市直单位公务接待坚持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二)公务接待承办单位经办人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单》),经本单位接待和财务部门审核,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凭《审批单》到接待定点单位安排接待。(三)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与接待定点单位应及时核对费用开支,承办单位凭定点接待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的《审批单》、食宿单、定点接待单位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接待费结算,财政部门在单位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单”不齐全时,财务不予报销;在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第八条市直单位的公务接待费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开支,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的成本,并在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