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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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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doc

上传人:yinjiong623147 2019/7/1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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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2号 2004年5月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一月七日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 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照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 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 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 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 范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指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设市城市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 部、近期发展地区、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 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 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规划编 制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 段。   第九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筑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六)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七)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 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其他内 容。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 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编制任务。   第十一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应当 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