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虐待罪
【摘要】随着媒体以及网络平台的发展,信息的扩散更加迅速和广泛,由此,越来越多的伤害事件,进入我们的视野,新闻上屡见不鲜的虐待儿童、老人的事件,让我们唏嘘不已,这不仅是触及到法律这一社会的底线,更是道德上的不堪,人们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刑法上的虐待罪,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文章从虐待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认定以及对虐待罪的立法完善方面入手,对其进行浅析。
【关键词】虐待罪;构成要件;认定;立法完善
一、虐待罪的概念及特征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中的虐待行为主要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残酷性,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违背社会道德使其家庭成员饱受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二是经常性,这种虐待性的行为,在时间上往往是持续发生的,会造成一定的身心伤害,甚至会导致死亡,但是偶尔一次不构成该罪;三是对象特定性,刑法上规定的虐待罪,仅限于行为人家庭中的成员,对非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
(二)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也包括其人身权利;犯罪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经常性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虐待行为,虐待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其方式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但只是纯粹不作为则不能构成虐待罪,如有病不给治,不给吃饭等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另外,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虐待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四)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本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虽然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动机是影响情节是否恶劣,以及恶劣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也要充分注意。
三、虐待罪的认定
在实践中,对虐待罪的认定,主要是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应注意虐待行为与非虐待行为的区分,虐待行为在主观上是有意识的恶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与折磨,而如因教育孩子的方法简单粗暴或者因家庭矛盾而发生的动辄打骂的行为,并非故意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不能视同于虐待行为而以犯罪进行评价;其次是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界限,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能构成本罪,而一般的虐待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虐待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动机卑鄙、先后虐待多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等。
另外,还要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虐待罪与遗弃罪的区别在于:遗弃罪侵犯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是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同时对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造成破坏;在客观方面,遗弃罪是消极的不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只能表现为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而虐待罪可以是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在主观方面,遗弃罪是故意逃避履行法定抚养或赡养义务,而虐待罪是故意摧残被害人精神和肉体;在犯罪对象上,遗弃罪的对象是具有法定抚养或赡养义务而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但并不一定是家庭成员,而虐待罪的对象时同一家庭生活的成员,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