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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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概念
意义
基本观念——基本原则——具体规则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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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侦查权: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察权:检察、侦查、批准逮捕、公诉
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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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与西方司法独立的区别
独立的前提: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
法院与检察院独立的范围和层次不同
检察系统的独立
法院系统、单个法院、合议庭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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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量刑权
要求必须依法判决
这一原则的体现:废除了检察院以免诉名义的定罪权;
以起诉为界称谓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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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依法不追诉原则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或撤回告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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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中共中央在1959年9月14日提请全国人大第九次会议考虑特赦一批罪犯,人大九次会议讨论了中央这一建议,决定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五项“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的规定,由刘少奇发布特赦令,对下列罪犯实行特赦:(1)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10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2)反革命罪犯,判刑5年以下(包括5年),服刑时间达刑期1/2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达刑期2/3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3)普通刑事罪犯,判刑5年以下(包括5年),服刑时间达刑期1/2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达刑期1/3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4)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改恶从善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由于这次特赦对象较为广泛,除战犯外,还有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所以程序也十分严格。此后还有六次特赦,其对象均为战争罪犯,时间分别是:1960年11月11 日、1961年12月16日、1963年3月30日、1964年12月12日、1966年3月29日及1975年3月17日。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和二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建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施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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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处理方式:
立案——不予立案、不受理
侦查——撤销案件
起诉——不起诉
审判——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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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外国人:外国藉人、无国藉人、国藉不明人
外交途径:建议派遣国召回,依法处理;
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
政府宣布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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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程序法定
正当程序
控审分离
无罪推定
控辩平等
有效辩护
适度原则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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