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篇一: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它饲养动物。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财产保险年费率表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分类表说明 1、爆炸物品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当受到高热、摩擦、冲击等外力作用或与其他物质接触,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因气体急剧膨胀而引起爆炸,凡是爆炸物品均属特别危险品。 2、易燃液体易于燃烧和挥发的液体,其闪点(引火点)在45℃以下者均为易燃液体。(1)一级易燃液体:极易燃烧和挥发。闪点低于28℃。(特别危险品) (2)二级易燃液体:容易燃烧和挥发。闪点在28℃以上45℃以下。(危险品) 3、易燃固体引火点较低,受热、冲撞、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急剧燃烧和爆炸。燃烧时能放出有毒气体和大量的剧毒气体。分为二类: (1)一级易燃固体:燃烧点低、易燃和爆炸,燃炸速度快,并能放出大量的剧毒气体。(特别危险品) (2)二级易燃固体:燃烧性能比一级易燃固体差,燃烧时放出有毒气体。(危险品) 4、遇水燃烧物品遇水分解并产生可燃气体和热量而引起燃烧。分为二类: (1)一级遇水燃烧物品:遇水产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易燃气体而引起燃烧的。(特别危险品) (2)二级遇水燃烧物品:遇水产生缓慢的反应,产生可燃气体而引起燃烧的。(危险品) 5、自燃物品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而引起的燃烧。如受热即通能发出大量的热量,有时即使不补给空气,也能迅速燃烧。分为二类: (1)一级自燃物品:在空气中剧烈氧化能引起自燃迅速燃烧的。(特别危险品) (2)二级自燃物品:在空气中缓慢氧化能引起燃烧的。(危险品) 6、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气体经压缩后成为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而储存于受压容器中的。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使容器受损引起爆炸。分为二类: (1)易燃气体(特别危险品) (2)助燃气体(危险品) 7、氧化剂篇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一)装修费用; (二)装修材料; (三)需安装的机器设备。第三条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施工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