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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买产权怎样签合同.docx

上传人:qiang19840906 2019/7/2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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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合伙买产权怎样签合同篇一: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第二条全体合伙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合伙企业住所: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第五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约定为年。第四章合伙人及出资方式、数额、出资期限第九条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第五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利润; (二)优先受让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份额; (三)选举和被选举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四)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五)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六)依法和本协议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协议约定期限内交付出资; (二)遵守本协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第六章合伙企业的财产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第十三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企业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十五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十六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七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和火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十八条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委托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十九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第二十条合伙人对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第八章合伙企业的财务和利润分配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10%; (三)提取公益金5%—10%; (四)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第二十六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第二十四条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个人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三十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偿还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第九章入伙及退伙第三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三十二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