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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样).docx

上传人:1557281760 2019/7/2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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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学校的名称:深圳市仁爱学校。第三条本学校的住所地是深圳市光明新区仁爱路一号。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深圳市教育局。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光明第一集团、第二集团。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600万元;举办者光明第一集团,出资金额360万,占全部出资额的60%。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二)学制:(三)办学形式:(四)办学规模: (五)招生区域: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第九条本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七人。第十条本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三)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