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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言论的价值定位和法律保护
#王月明
!摘要" 商业言论因其低价值言论的定位,一直存在着是否给予宪法保障的争论。市场经济时代,商业言论具有部分言论自由
的价值、保护财产权的价值、保护劳动权的价值、经济自由权的价值以及信息权的价值。言论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决定
了不能简单地将其判定为政治言论或商业言论,因为商业言论有时也能促进公共利益。限制商业言论必须只是为了
促进政府的实质性利益,且所使用的方式要直接促进这种利益。
!关键词" 言论自由;商业言论;价值;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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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月明,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上海%(((,%
一、商业言论的位阶
言论是人们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表达思想、意见的行为。现代各国宪法普遍规
定了公民具有言论自由,并将其作为宪法自由权利中的重要内容。言论自由在其范围
上,因其性质和地位,具有很大的空间和领域,并因其性质和行使方式的不同而有多种
分类。美国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米克尔约翰教授认为,“在宪法理论中存在着两种完全
不同的言论”,“宪法对这两种根本不同的‘言论自由’做了不同的规定”,“商业广告的宪
法地位和一个说客为委托人的游说活动的宪法地位,完全不同于一个公民筹划公共福
利时所发表言论的宪法地位”,因此,他将言论分为“公言论”和“私言论”。在私言论领
域,即美国宪法第+ 修正案保护的言论领域,政府可以施加控制,尤其是商业言论,即公
司法人等经济活动的主体对其产品、服务和经营活动等所进行的宣传、推介、说明等商
业活动的各种表达行为;而在公言论领域,即美国宪法第& 修正案保护的领域,则不可
以。过去,商业性言论在许多国家并未得到宪法的保障。但欧洲理事会在&$0%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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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第+$% 号决议中建议采用国际立法的手段对商业广告此类特殊的言论自由予以保
障。美国在&$/1 年 234456789: 28;55 <=> ?> ***@7ABC D;EB43=C5 <=AA3553=C -,&1 F> G> 1/$ . 一
案中确立了商业性言论可以享受宪法修正案第& 条保障的原则。在德国,学者们也认为
商业性宣传可带来经济上之利益,应当看作是基本法第+ 条第& 款保障之意见表达。
在美国,法院借由累积许多言论自由的案例,发展出一套规则,称之为双阶理论。这
一理论将言论区分为高价值言论和低价值言论。高价值言论,通常包括政治性言论、宗
教性言论、文化及艺术性的言论。它不仅包括思想、口说、文字或图画所表达出的言论,
象征性的言论(包括在特定时空脉络之下的行为或动作),也应该被视为言论的表达而
同受保障。低价值言论,通常包括商业性言论、猥亵性言论、诽谤性言论、挑衅或仇恨性
言论。高价值言论应受到国家最严密的保障,国家也不应立法限制它;低价值言论的保
障程度则较低。根据上述区分,政治性言论自由作为“公言论”和“高价值言论”,具有健
全人性、探索真理、弘扬民主、疏导社会、昌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