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篇一:(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借款协议基础之上,经过协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补充协议,双方以资共同遵守。一、乙方自愿以权属自己作价人民币抵押给甲方,乙方到期不还款,除乙方按借款协议履行之外,如乙方逾期十天不还款,乙方则自愿将该抵押物以作价价格卖给甲方并双方不再签订买卖协议,此协议即产生买卖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不再重新签订该物权的买卖协议,该物权所有权随之协议的效力而转移给甲方。二、如该抵押物乙方卖给甲方以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借款及利息不影响甲方再向乙方追偿的权力。三、本补充协议与借款协议具有同等法律上的效力。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年月日篇二: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担保人: 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担保人就抵押借款合同中关于抵押物等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内容如下: 一、三方同意:此次签订借款协议时,对抵押物的评估价格为三方确认的抵押物价值,在借款方违约不能还款时,三方同意对抵押物不再另行评估作价。二、借款人和抵押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即同意在借款方不能按时还款,经贷款方催促后在十个工作日仍不能还款时,将抵押物由借款方委托给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三、三方同意对抵押物的拍卖底价可以低于借款时的评估价格,为借款本息加实现债权的费用(含拍卖费、律师费等)。四、如拍卖时发生流拍现象,每流拍一次,则对抵押物底价下浮20%,同时借款人或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以弥补抵押率不足部分。如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流拍时,贷款方可与借款人和抵押人协商,以第二次流拍时抵押物确定的底价抵偿借款;对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和抵押人继续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五、拍卖时如发生两次以上流拍情况,而借款人又不同意以抵押物抵偿借款时,则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另行提供优质抵押物,以弥补抵押率不足部分。六、以住宅楼为抵押物的,在委托拍卖前由借款人负责将住宅内的居民迁出;如借款人不能移交住宅楼,则由贷款方向抵押物内的居民提供不超过六个月的周转住房,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自三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当事人各执一份,与借款抵押协议等一并作为此次贷款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办理公证手续。八、、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协议中与本补充协议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贷款人(公章)借款人(公章)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篇三:贷款补充协议附件: 编号:豫银贷补字第号贷款补充协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补充协议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户: 贷款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邮政编码:450018 电话:0371-55588888 传真:0371-555885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窦荣兴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鉴于甲方、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现经甲方、乙方平等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订立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本补充协议是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截止本补充协议签订日,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为(币种)(大写)(小写)。第三条甲方保证自本补充协议签订后起至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日止,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金余额:年月日前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万元;年月日前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万元;年月日前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万元;年月日前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万元;年月日前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万元;年月日前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万元;年月日前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万元;年月日前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万元;年月日前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万元;年月日前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为万元。第四条本补充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五条本补充协议生效后,除本补充协议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补充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补充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六条本补充协议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以遵照执行。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篇四: 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和县农村信用联社城东信用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现将编号为一、借款人的借款资金通过/委托)方式进行支付。二、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