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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合同法94怎么解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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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教育合同法94怎么解约篇一:合同解除有关问题实务中有关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因双方意思表示而解除属于合意解除。两种情形: 合同法45条“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93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一方意思表示而解除,其基础是合同解除权。权利——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一、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权,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合同法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93条第2款,45条的区别,当然失效,还是须主张。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法定解除权合同法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法定解除条件,不可抗力(双方)、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债务、合同目的落空(守约方)。特别法定解除条件。如合同法中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219条,不按约定方法、性质使用租赁物的,致使租赁物损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10条,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96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具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一方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得到对方同意。其中迟延履行的情况比较特殊,需要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守约方才拥有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须经审批后方生效,不以通知到达为解除生效条件。实践中,如中外合资企业,出现过此类问题,守约方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并要求审批机关批准解散公司或另找合营方,但仍需经过诉讼、仲裁,审批机构依照生效裁判才能认定违约、批准变更合营方。国务院法制办对商务部的回复【国法函(20XX)10号】,“当合营一方根据出资规定第七条规定,要求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合资公司(属于解除合同范畴)或变更合营者,原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认定合营另一方构成出资规定第七条所称的违约行为,批准解散公司或批准守约方另找合营方承担违约方在合资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三、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95条,解除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四、相对人的异议期限及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消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消通知到达之日起的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一方当事人援引《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通知相对方解除合同后,如果相对方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届满后向法院起诉的,相对方的异议权消灭,合同被有效地解除。因为异议权的内容是对合同是否解除的效力有异议,异议权的行使方式是提起解除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那么根据最高院的意见,既然相对方怠于行使异议权,就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或已经以其行动表示了对合同有效解除的默认。既然异议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相对方再就合同解除效力提起确认之诉的,法院对此也不予支持。关于解释二24条所述逾期异议情形,实践中,主流的观点是对于此类异议不再审查提出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所援引的事由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3个月是除斥期间,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