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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增设发放高利贷款罪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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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增设发放高利贷款罪的论文.doc

上传人:jiqingyong12 2019/7/3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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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刑法应增设发放高利贷款罪的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刑法应增设发放高利贷款罪一、发放高利贷款入罪的必要性(一)发放高利贷款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放贷者常因追讨钱款而采用非法的、暴力的方式,极易触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对于借款者一方常因为无钱还款为筹集钱款而触犯诈骗、盗窃、抢劫或者因为借款太多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又或者借款用来进行赌博等犯罪活动。此外,发放高利贷款行为容易助长***性质组织犯罪,***性质组织把违法所得的资金用于发放高利贷款或者强迫他人向其高利借款,亦或是以帮他人讨要高利贷款为业,以此作为聚敛钱财的手段,逐渐壮大其经济实力,扩大其势力。国家并非不允许民间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借给他人,但是放贷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以超过规定的贷款利率来无限制地追逐利益,超过限度势必会引发犯罪。 ,发放高利贷款行为容易造成借款者因还不上贷款被放贷者逼迫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情况出现,破坏了和谐的家庭关系。第二,发放高利贷款行为对于作为企业单位或集体的借款者而言,会因为还不上贷款而造成借款企业破产及职工因工资拖欠而群体上访的情况出现,如2011年的温州“老板跑路”事件,势必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第三,发放高利贷款行为还会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司法实践中,一些发放高利贷款者常常为追讨钱款而隐瞒事实真相向司法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诉讼诉讼活动追讨钱款,把司法机关当做高利贷放款者追讨钱款的工具,这一现象严重地扰乱了正常有序的司法秩序。(二)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发放高利贷款危害性如此之大,但是却缺乏有效制裁的手段,当前对于发放高利贷款行为几乎没有法律、法规的强有力的惩罚规定。虽然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但这一罪名的设定对发放高利贷款的打击却很有局限性,仅保护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从有限的角度维护了有限的金融秩序。有的地方即使对发放高利贷款行为进行打击,也一般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理。这种处罚方式一方面牵强的适用了刑法规定,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另一方面即使以这种罪名进行处罚,对发放高利贷款行为的打击成效也是有限的。而且以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涉及高利贷的款借贷双方,更多的是倾向于对借款方的制裁,这一点让人有些费解。我国应专门制定相关法律对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发放高利贷款行为予以打击,而最有效的打击方式是将发放高利贷款的行为纳入到刑法制裁的范围,增设发放高利贷款罪。二、发放高利贷款罪的认定应当如何界定发放高利贷款罪,发放高利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笔者以为,发放高利贷款罪应定义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超过国家规定限度的高利率,将私款或***借贷给他人或单位,从中牟取高额利息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发放高利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发放高利贷款罪的犯罪主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