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部分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能,为推动首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V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遵守本细则,并依法办理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行政许可的规划手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各类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行政许可行为。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四条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应在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报建窗口如实填写《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报建申请表》,提交报建须具备的相关资料。第五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准予受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一书两证》规划许可手续,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第七条申请办理《一书两证》的程序:申请、受理、审定、发证。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岀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第九条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交下列资料:1・《建设项目选址报建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2、 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3、 发改委立项报告或备案登记(复印件一份,核原件);4、 与项目有关的批文、协议、图件等(原件加盖公章);(1)选址意向的用地位置示意图;(2)建设项目的说明文件等;5、 涉及军产土地转民用或商业幵发需提供军队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7、1:500或1:1000的现势性地形图。第十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3) 经市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原件);(4) 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发改委备案原件;(5) 高层建筑需要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原件);(6) 1:500或1:1000电子现势地形图;(7) 与项目有关的批文、协议、图件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