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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344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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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344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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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7号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钮茂生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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